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24〕3号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办学章程》《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2051 号)《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党政联席会暨阳学院〔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凡涉及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议事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和暨阳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根据暨阳学院授权,研究并决定学院经费管理和经费预算、奖励性绩效工作分配办法等。

(四)研究学院党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上报暨阳学院。

(五)研究学院教职工引进、聘任、考核、培训、选派等人事工作,以及评先、评优和奖惩等重要事项,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上报暨阳学院。

(六)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工支部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对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学督导、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敢后表态。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央,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院长、党总支书记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