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院承办的各类校外考试和组织的院内考试(含平时、期中、期末、补考、测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考试并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作弊(考试作弊、实施了作弊)三种。
第五条 考生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 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物品;
7.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情节较轻;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
1. 出现第五条中任一种行为并无视考试工作人员警告而重犯;
2. 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考试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扰乱考场秩序;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不论目的达到与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 以任何方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关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 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搜索、发送或者接收信息;
3.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 私自交换试卷、答卷等与考试相关用纸;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相关材料;
8.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相关内容;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及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实施了作弊。
1. 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考试;
2. 故意销毁或拒交作弊证据;
3.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4. 认定为答案雷同;
5.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6.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
7. 任何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卷;
8.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分
第九条 违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 考生有一般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2. 考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按零分记,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按零分记,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有第七条第2款或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考生累计两次(含)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一次严重违纪和一次作弊或者有两次(含)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主动承认违规事实、检举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查清事件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十二条 总评成绩以零分记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该科目的补考,但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章 违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中的考生有违规行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将考生学号、姓名、违规主要情节等在《考场记录表》及《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考试违规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要求违规考生签名,考生拒绝签名的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名即认定为有效,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报送教务与科技部。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送教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教务管理部门将考生违规情况告知考生所在系,考生所在系在两日内对违规考生做好调查笔录,做笔录时至少有两位笔录人员在场,经违规考生确认笔录的内容并签字后报教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 违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教务管理部门在考生违规材料收集齐全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建议。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建议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违规处分发文后由教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生对学院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